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简而言之,7月1日起,企业向销售方索取的作为税收凭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向开票方(即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要求开票方在开具发票时填列这一内容,否则发票将不能作为办理涉税业务的税收凭证。
公告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出台公告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朱桉认为,公告将促使企业在财务管理、发票管理、费用扣除方面更加规范。“金税三期具备对发票的识别、归类、集合等功能,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列明纳税人识别号,有利于税务机关判断、甄别企业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纳税遵从度。”
他同时称,要求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列纳税人识别号,将对目前部分企业通过“给票报销”方式向员工提供一定福利的现象会形成限制,“如果企业某类费用过高,税务部门通过金税三期收集到的信息就会显示出异常,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应该更加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