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又延期啦!

2017-06-08 10:42 | 中税答疑
  问
  我单位是从事商品仓储的企业,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左右。前些年由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就因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我们财务人员都非常头疼,因为我们企业是一家老企业,占地面积大,仓储的商品费用低,使得企业的效益不是十分的好。在2012年到2016年国家先后两次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了减征的税收优惠,通过这几年的土地使用税减征,使得我单位的经济效益在逐年向好。但是,政策执行到2016年12月底到期了,今年年初我们到地税部门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税务人员通知我们说你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到期了,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并把文件给我们看了一下,确实是到2016年底到期,没办法我们只能按照规定缴纳了年税额的一半的土地使用税。现在半年过去了,快到另一半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了,我想请问,这一政策还能延续吗?
  答
  首先我告诉你一个好消息,这一政策又延续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就将具体的文件和你共同分享一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所以,建议你单位在下半年申报土地使用税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对多征的税款办理抵顶或退税。
  来源:中税答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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