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考试 税法一知识点:税收程序法

2017-06-12 13:30 | 中国税务师考试网
  知识点二、税收程序法
  (一)概述
  程序法内容
  (一)作用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稽查程序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二)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2.回避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
  4.听证制度-----是现代形成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
  何种情形下纳税人可以要求听证?税务局作出的较大税额的罚款处罚
  5.限时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包括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应纳税额、税款入库、减免税管理、欠税的追缴等。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目的,是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2)欠税管理制度;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五)税务稽查程序——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1.税务稽查的选案----了解(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税务稽查的实施---熟悉
  3.税务稽查的审理——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
  (1)审理内容:主要审理立案稽查所形成的《税务稽查报告》中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是否得当。
  (2)审理终结(区分情况):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税务稽查的执行
  (1)文书送达及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2)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3)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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