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了

2017-06-09 11:17 | 中税答疑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类重要的商业保险业务,它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风险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对疾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等进行经济补偿。商业健康保险主要有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护理费用保险、生育保险等类型。疾病风险无处不在,患病是绝大多数人都会遇到的生活问题。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无论是重大疾病的发生率还是治疗费用均呈上升趋势。在大中城市,十年内平均一半人有可能住院一次,而住院一次的平均费用在大中城市可达到5000元以上,若患上重大疾病,一年的医疗费可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果医疗费用超出患者及其家庭的承受能力,便会使其陷入经济困境,影响及时和有效治疗,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商业健康保险可以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人们通过支付日常和稳定的较小开支,来满足不可预测和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需要。事实证明,购买健康保险是目前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最为有效的方法。
  购买健康保险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是建立风险预防机制。人的一生始终被生老病死等风险所伴随,一旦患病,除身体受损外,经济负担也会随之加剧。通过购买健康保险的方式来规避医疗费用开支过大的风险,可以建立一种通过少量事前预支,防范事后大额支出的风险预防机制。
  二是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生活信心。疾病不可怕,可怕的是病后无钱医治。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解除后顾之忧,为有效抵御疾病增添信心。
  三是维护健康,提升生命价值。健康是**的财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防范风险,而且还可以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和全面的健康管理,预防疾病发生,有效提高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提升生命价值。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39号),该文件就是将商业健康保险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的结合,使你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发生的费用,用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方法来扣除你在商业健康保险支出,达到花小钱
  保健康的作用。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就和你共同学习一下政策的具体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中税答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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